纠偏“小过重罚”,柔性执法亦是公平正义 

时间:2024-07-10 12:44 发布于:观察频道编辑:  来源:南方网

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店主被罚款5万元,这起事件曾引发舆论关于过罚是否相当的讨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着力破解“过罚不当”难题。

一个典型的法治案件,就是一个最好的普法宣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之所以被提及,在于该案例的特殊性:被罚店主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是普遍的共识,拱卫食品安全也有相关法律,但执法者在彰显力度的同时,要饱含温度,才能让当事人建立对法治的信赖。

行政执法涉及我国的经济基础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在国计民生之中具有事无巨细的覆盖性。在落实层面上,执法者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如果只是拿着罚款数额来生搬硬套,而不以服务市场主体为目的,那就很难达到让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效果。毕竟,营商环境更期待“热心肠”,而非“冷面孔”,一起“小过重罚”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可能大大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因此,执法者要避免“机械执法”,更要遏制罚没创收的冲动。

我们常说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柔性执法,这绝不是想当然的,而是有法可依的。行政处罚法总则就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要相当的原则,有着白纸黑字的说明。此外,相关条款对于“首违不罚”等内容,也表达出了让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促进的鲜明态度。

纠偏“小过重罚”,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行政执法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非黑即白的制造对立,而是要为小摊小贩、小微企业提供更公平、更有活力的经营环境和法治保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是重中之重,如此才能让市场经营环境得到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谢伟锋

都市文化界 Dswhj.com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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