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语境中的“订婚强奸案”
12月25日,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司法机关通报的“席某某强奸案”,在公共舆论场上有另一个名字:订婚强奸案。同一案件,两种表述。众多网友在不同语境中隔空互搏,将争议延宕至今,仍未有停火的迹象。由此还引申出网络名梗“请先生赴死”,成为今年汉语热词。
一审判决书勾勒出的“席某某强奸案”,简要案情如下: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个版本的阶段性结论,是席某某强奸罪名成立。
陷入舆论漩涡的“订婚强奸案”,却是另一个版本。2023年5月1日,女方与席某某订婚。男方首付了10万元彩礼,同时承诺,结婚一年后将在婚房的房本加上女方名字。5月2日,女方举办回门宴。当天下午,这对准新人在婚房发生了关系。其后,女方母亲打来电话,层层引导男子确认强暴的事实,并录音保存。5月3日上午,女方大哥登门催促席某某在房本上加名。5月4日(一说为5日)女方报案当天,席某某母亲当着办案民警写了保证书,同意在房本上加名。5月5日下午,男子因涉嫌强奸被拘留。这个版本的多元推论,是女方“骗婚”“敲诈”。
客观事实部分,厘清并不难。比如报案时间,法院查明的是“当晚”,社交媒体上流传的是“几天后”。事发后即时报警,有助于说明女方当时对发生性关系所持的态度。而几天后再报警,叠加网传女方要求房本必须马上加名等,容易被解读为以报案为要挟,或至少目的不纯。
司法证明和网络推断发生在不同的语境。由于司法信息尤其是证据细节不可能随时向网友开放,这就造成了绝大部分的网络推断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一些在线讨论早已失真。网友可以碎片化阅读,但司法不能碎片化断案。
在法院公布的审判长答记者问中,证实了订婚当天男方交付部分彩礼,以及席某某和其父母的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等情节。法院通报中也专门辟谣,此前网传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同时还借此呼吁“尊重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客观事实只要摆出具体证明材料,争议自会消退。但就“骗婚说”“敲诈说”这类推论,却无需辟谣,也难以辟谣。从逻辑上说,就算强奸成立,也无法排除骗婚或敲诈的可能性。当然,不能证伪,并不代表必然证实——是否骗婚或敲诈,与强奸罪名是否成立一样,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
对于这宗司法案件来说,当事人主要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而对于这起社会事件来说,当事人除了席某某、女方,还包括广大单身男性、单身女性,以及他们的家长。“请先生赴死”流行的背后,是众多未婚男性的结婚焦虑:订婚很可能不是婚姻的开始,而是女方随时可以启用“强奸”来要挟甚至敲诈的序幕。
强奸罪在刑法上,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概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虽然女方的证词并非唯一决定因素,在法理上还需考虑其他证据,如物证、旁证等,以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方的证词就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主要依据,这同样是不争的事实。
从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提供的信息看,当晚报警后,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其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小区监控录像也有被害人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等画面,再加上女方证词等,都是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席某某当庭表示要上诉,一审认定的证据链是否完整,某个单项证据材料是否可认定及证明力有多大等,还需二审法院给出最终解答。
跳出个案看这起社会事件,“订婚强奸案”引发性别焦虑和结婚焦虑的底层逻辑,还在于性同意与财产关系的紧密关联,以及由此引发的高度不确定性和信任危机。
从法律上说,性同意权从来都是独立权能,它不附属于其他任何权利,也不应附条件行使。但生活从来不是理论,女方或女方家庭将彩礼金额或房产权属作为性同意的前置程序,并不鲜见。尽管大多数人对此不屑,甚至视为愚昧落后,但附条件的性同意和附条件的婚姻,无可否认是一些人的自愿选择。
随着法治的推进、社会的发展,社会习俗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彩礼无法证明婚姻关系,订婚也不代表同意性行为,因应“请先生赴死”的焦虑,为男方支招的各种“指南”“教程”“攻略”喷涌而出。相信这些讨论最终必然会指向立法、影响习俗,并改变今天仍见惯不怪的交易婚姻和交易性行为。婚姻和“先生”都不能“赴死”,也不应“赴死”,但“彩礼”以及交易婚姻可以“先死”,也应该“先死”。这背后,也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那就是社会关系演变的一般规律。(作者是知名法律学者)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王 琳
都市文化界 Dswhj.com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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