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明星,需要有边界
近日,“中S和汪大菲”词条突然冲上热搜。原来是撞脸大S和汪小菲的两位博主在某直播平台连线,上演了一场具有博眼球效应的“梦幻联动”。
这两位博主在直播间里相谈甚欢,话题从日常生活到爱情哲理,从剥小龙虾谈到了床垫,“整活”起大S和汪小菲婚姻关系中的许多经典梗,吸引了数万网友看热闹。
实际上,“中S”和“汪大菲”并非依靠模仿明星“出圈”的先行者。此前,“鹿哈”“王二博”“这英”等网红,也分别依靠模仿鹿晗、王一博、那英等明星获得众多粉丝。他们不仅名字与明星相似,在外形打扮上也尽量向本尊靠拢。
必须要承认,模仿是一门技术、一项能力,甚至是一种天赋。从这个角度看,“山寨明星”可以接受。很多年前,各大电视台还开设专门的模仿综艺节目,举办模仿秀大赛。现实生活中,模仿明星也是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之一。某些身怀才艺的“山寨明星”上节目,只要事先亮明模仿者身份,这个路数基本上也不会招致太多诟病。
如今短视频平台发展迅猛,一些山寨明星无需原创,只要利用被模仿明星本身话题进行“二次创作”,甚至无聊恶搞,就能轻松实现流量变现,这给山寨艺人们提供了低成本牟利的捷径。据说,周杰伦的模仿者“雍杰伦”出席商演、与人合拍电影,“比真的杰伦都忙”。而数月前,“鹿哈”自曝月入500万元,迅速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你这般获利,难道没有侵权之嫌?
事实上,过度模仿明星是否引发侵权的争议一直不断。明星们对模仿者的态度也有明显不同。汪峰和吴莫愁等人就直接起诉“山寨明星”,以正视听。王宝强则劝告他的模仿者“王宝弱”:你模仿我可以,但不要借我的名号商演。更多法律界人士指出:模仿明星有一定边界,不得利用专属明星自身的元素做噱头营利。否则,很可能会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著作权和名誉权等多项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寨明星”虽有其生存的土壤,但对于触碰红线的模仿者,相关部门和平台不能任其泛滥,有必要加强审核,进行限流、整治。毕竟模仿者不是原创者,靠“吸食”正主寄生式的生存方式,会助长不劳而获的歪风邪气,对青少年成长尤为不利。
只对“山寨明星”口诛笔伐远远不够。模仿明星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还是要建立和完善制度规范,这样才能保护所有利益攸关方。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陈江
都市文化界 Dswhj.com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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