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
3月1日起,《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全面施行。条例由7章50条组成,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进行了明确阐释。
保什么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指出,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条例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护整体地理环境,以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特征,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谁来保
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具体来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肩上的担子可不轻,主要有: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行为的及时制止;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等。
同时,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设立基金、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怎么保
条例第四章“保护措施”明确,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历史环境要素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完整性,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结构、原有风貌。
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其高度、体量、形态、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一致。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爆破、伐木、开采地下水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修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具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道路、河湖水系、园林绿地等
●破坏保护对象的其他活动
怎么用
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实现保护利用相协调。
按照条例,我市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场所向社会开放。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鼓励整理、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支持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等开展文化创意、文化研究、文化体验、休闲旅游等活动,开展符合保护规划的文化展览、手工业等传统特色经营活动。
都市文化界 Dswhj.com 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