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非遗传承保护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瑰宝,既是历史的见证,又是文化传承的基因,它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想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有中国人的独特精神世界,有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
贺州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部,处于南岭民族走廊中段的核心区域,自古以来就是多族群聚集、多元文化的汇聚之地,汉、壮、瑶、苗各族群人民和睦相处,融合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丰富多彩,留下了精彩纷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市已经健全了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区)级“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全市拥有国家级非遗名录4项,分别为《瑶族盘王节》、《瑶族服饰》、《瑶族蝴蝶歌》、《瑶族长鼓舞》,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40项(包括《八步八音》、《浮山歌节》、《信都龙舟节》、《壮族舞火猫》、《客家竹板歌》、《盘王大歌》、《瑶族婚俗》、《黄姚豆豉加工技艺》、《瑶族门唻歌》、《瑶族羊角长鼓舞》以及《水口麒麟马》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60项,县(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415项;拥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人,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6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88人。
虽然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新时期社会的发展,我市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传统技艺濒临消亡;现有传承人群后继乏力,“人走歌息”“人亡艺绝”问题突出;传统服饰面临汉化;传统节庆面临淡化;传统歌舞面临断代;传统民居特色面临消失;重申报轻保护,只申报不保护,只申报不利用或者过度开发利用等现象普遍存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功在当代、利及千秋,必须依法保护。要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落实,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为切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的法治化建设,2020年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参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我们拟定了《贺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研讨稿)。5月21日召开了包括非遗专家、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及保护机构非遗保护专家、各县区文旅部门领导的专题研讨会。根据研讨意见,我局对(研讨稿)进行了修改,形成《贺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我局官网公开征集修改意见。最后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局党组研究通过,已于近日予以公布,正式实施。
《贺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布,是目前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唯一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指导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尤其是对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扶持以及退出机制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将来制定地方性立法《贺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的基石,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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